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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挟持”之风不可长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近日,据阿里巴巴披露,破洞呼啦圈一脚蹬打地鼠等越来越多的通用词、描述词正在成为恶意商标,直接影响平台上900万商家的正常生计。利用电商平台投诉制度而行商标挟持之实,成为滥用知识产权通知-删除机制的情形之一,引起各方关注。

  所谓通知-删除机制,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有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践中会面临挑战。日前,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有不少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获得了商标注册,商标权人在取得这些通用词、描述词的排他性权利后,通过电商平台对相关行业众多商家展开商标侵权投诉以牟利,收取所谓保护费,形成黑色产业链。

  据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统计,截至20173月份,在淘宝天猫平台上,已累计有83恶意商标曾对超1.5万商家11万件商品实施了恶意投诉,商家因此损失约数百万元。

  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挟持之风不可长。遏制恶意商标乱投诉行为,抑制非诚信行为是商标制度提供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机构的职责所在。一方面,在授权环节要严格执行商标授权的显著性标准,减少非显著性商标流入市场。在控制成本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筛选、互动机制,严把审查入口关。另一方面,在纠错环节应主动审查特定行为主体,比如落入黑名单的规模注册且长期无实际使用者等。另外,司法机关对于平台责任规则的适用也要灵活一些。实践中,有的电商平台已经意识到此类恶意投诉对于商家造成的恶果,在遇到极其明显的投诉则采取不下架商品方式,以保证商家的正当利益。但是面对投诉人有效注册的商标证书,平台的这种做法虽然合理,可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正是由于通知-删除机制导致平台责任的不确定,放大了损害后果,为投机牟利留下空间,从制度上需对平台责任作出相应调整。针对恶意商标的牟利乱投诉行为,应当为平台建立相应的免责机制,从而遏制乃至消灭恶意投诉人的生存空间。

  针对明显不具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在落实《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同时,设立无效宣告审理的快速机制或者绿色通道也是一个有效的治理手段。被动无效宣告是一种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第三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后的程序。《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程序并没有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区别规定。通过确立一个即时响应的快速处理机制,进而提高效率,简化流程,让无效宣告机制真正发挥及时有效的纠错功能。商标保护更有力,商家才能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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