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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商标

认定条件

一般条件

1:商标使用满3年、注册满2

2:产品销量在5000万以上

3:杭州市场内排名前3

具体条件

为依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主体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住所在本市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具有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地在本市的公民。

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商标主要许可使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以下条文中对申请人的考核要求适用于该商标主要许可使用者。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的条件

(一)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二年,具有《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三)经杭州市市政府文件确定,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的十大产业的企业所注册的商标,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四)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五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五)属于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六)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除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二年的要求以外,最后一次商标转让后必须连续使用满一年方可申请。

三、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无较大质量事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索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质量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或服务,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四、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近三年年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净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申请人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十大产业的,且行业排名居全国前五位、全省前三位、全市前二位的,可不考虑经济指标允许先行申报,由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情况评定。

(三)申请人属于食品行业的,年利润应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标准见后附《年销售额(营业额)产品分类标准表》。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值、销售额(营业额)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未达标或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覆盖面和知名度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地市场。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

(二)在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商品销售地或服务提供区域内,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逐年增加、广告的覆盖面逐年扩大。

(三)申请人应注重企业形象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商标具有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四)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申报注册商标必须已在其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其商品使用所申报商标的出口额应占总出口额一定比例。

申请的注册商标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不高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六、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三)申请人在市内同行业中诚信度较高。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信誉度不高的,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在同行业中投诉率较高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七、对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积极规范管理其商标,企业应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

(二)申请人应规范使用商标,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三)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够提供证明该商标被假冒侵权的相关材料,以及曾被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记录。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包装上(或服务场所中)所标注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相一致,并规范使用。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七)申请认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商标管理制度缺乏、商标使用混乱、商标保护薄弱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八、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申请认定的商标不予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一)弄虚作假,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二)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因缺乏诚信、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等原因,导致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与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人员私自接触,影响公正公平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不予确认延续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不予确认延续:

(一)原认定的商标不再使用的。

(二)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的商标无关联性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四)原认定的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六)其他不符合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十、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确认延续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标准自20118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奖励政策

一般有3-5万奖励,具体情况根据工商局的文件而定